歷時一年,耗資 3800 萬美元、長達 2200 多頁的 「雷曼兄弟破產調查報告」於美國當地時 3 月 11 日 出爐,震撼了華爾街。報告指出,雷曼兄弟瘋狂操作「 回購105」 (REPO 105) 粉飾資產負債表,令自己陷於 萬劫不復之地,拖累大量投資人,並掀起了滔天巨浪的 金融海嘯。而縱容雷曼兄弟瘋狂舉動的,竟是外部審計 師安永會計師事務。
《21世紀經濟》報導, 2008 年 9 月 18 日雷曼 兄弟的崩塌,掀起了全球百年來最大的金融海嘯。而這 份由美國破產法庭委托 Jenner & Block 律師事務所律 師、檢察官安東‧沃盧卡斯 (Anton R. Valukas) 完成 的雷曼兄弟破產調查報告,通過大量的調查和訪問,在 一年半之後,把真相呈現。
雷曼兄弟究竟因何而倒?這個問題不容易回答。報 告調查顯示,雷曼之劫的根本在於,通過大量肆無忌憚 、眼花繚亂的「會計手段」,粉飾資產負債表,造成凈 槓桿比率健康的假象,不斷延遲「絕癥」發病期的來臨 。這種手段被叫做「回購105」(REPO 105)。
更令華爾街膽寒的是,雷曼的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 師事務所 (Ernst & Young) 也被「主考官」沃盧卡斯 拎出水面,多項怠忽職守的職責毫不留情的指向安永, 這一幕,令人不由想起美國「安然」 (Enron) 事件中 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 (Arthur Andersen) 。只是, 安永的下一步究竟如何,目前難以定論。
「回購 105」是貫徹調查報告首尾的關鍵,它實際 上包括「回購105」和「回購108」,但大多統稱前者。 簡單來說,即雷曼用價值 105 美元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,或者 108 美元的權益類資產,作為抵押向交易對手 借入 100 美元的現金,並承諾日後再將這些資產進行 回購的做法,簡稱「回購 105」。這其中,超額抵押的 5 美元或者 8 美元,即相當於支付給交易對手的利息 ,即利率分別為 5% 和 8% 。
而回購 105 的目的是,為了在定期報告如季報和 年報中隱藏債務、降低公司凈槓桿率。調查發現,雷曼 在發布定期報告日前幾天,往往瘋狂「賣出」資產,並 將所融得的短期資金用於償還資產負債表上的其它債務 ,從而使資產與負債雙降,待報告期過後,再迅速「回 購」之前「賣出」的資產並支付高額利息。
而這種回購操作與通常的回購並不相同,根本區別 在於,這種回購並非資產的「真實賣出」,而只是短期 遮掩,並且,與常規回購操作大約 2% 的成本相比,「 回購 105」操作顯得「非常昂貴」。
大公網訊指出,報告調查發現,自從 2001 年雷曼 首次采用這種「回購 105」手法之後,就一發不可收。 尤其是每逢季報和年報之前,雷曼的「回購 105」操作 就變得愈加瘋狂。可以說,這一首發在雷曼的報表中「 屢建奇功」。香港中文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吳毓武認為「 金融創新的目的都是為了繞過會計和監管機構的約束」 。
調查報告指出,雷曼在 2007 年第 4 季做了 386 億美元的「回購 105」交易,此舉令雷曼 2007 年年報 中的凈槓桿比率 (Net leverage ratio) 由 17.8 下降 1.7 至 16.1 。
雷曼 2007 年年報顯示,屆時其股本權益僅有 225 億美元,總負債卻達到 6686 億美元,槓桿比率達 30 .7 倍;若加上用「回購 105」所得資金償還的 386 億 美元債務,總負債更高達 7072 億美元。
接下來的 2008 年第 1 和第 2 季,雷曼加大「回 購 105」交易,交易額達 491 億美元和 503.8 億美元 ,分別使凈櫃桿比率下降 1.9 和 1.8 。
問題的根本在於,雷曼並沒有把這些交易當「賣出 回購」進行會計核算,而是當做真實銷售做賬;也從來 沒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這些現金乃由「回購 105」交易 所得並披露「已獲悉的償還這些債務的義務」。沃盧卡 斯在調查中指出,雷曼對「回購 105」的操作,其目的 只是為了操縱資產負債表,而並不是為了開展業務。
事實上,自從 2007 年下半年雷曼的槓桿情況開始 被市場高度關註開始,它就在「回購 105」的依賴之路 上越走越遠,且幾近瘋狂。因為,對當時的雷曼來說, 如果選擇「跳樓價」出售這些問題資產,很可能會引發 交易對手以及市場的警覺,認為雷曼可能大有問題,因 此,它就只能不斷將「回購 105」進行到底,甚至變成 了一種「管理資產負債表的最懶惰的方法」。
到 2008 年 9 月份倒閉之前,雷曼高層似乎已經 為如何最快速的進行「回購 105」而發狂。調查記錄顯 示,雷曼高層曾指示,要不惜一切代價趕緊在這一通道 下賣出盡量多的資產,「成本不是問題」。
與此同時,雷曼高層則在不斷對市場表示,將會提 供更加透明的資產負債表給公眾,且信誓旦旦的說「公 司正在想方設法降低槓桿。」當時,被欺騙者中,就包 括精明的分析師。
事實上,回購操作並非只有雷曼一家在用。 3 月 16 日,某國際投資銀行人士表示:「幾乎每個銀行都 在用『回購 105』,只是雷曼用得誇張了點。」只不過 據說,雷曼「回購 105」中的超額抵押 (或「折扣」) 明顯比用同類證券所做的普通回購交易要高。
另外,據調查報告顯示,雷曼 2007 財年末用於「 回購 105」的資產有 84% 為政府債券,至 2008 年 8 月 27 日,用於「回購 105」的資產也仍有 78% 政府 債券。
報告指出,雷曼內部會計政策規定用於「回購 105 」的資產必須是流動性較高的,才能使「買方較易處理 掉買來的資產和易於獲得相同的證券」,但隨著金融危 機的加深,雷曼也在嘗試將評級較低的資產用於「回購 105」交易。
雷曼兄弟這樣的瘋狂舉措是誰的責任?檢察官沃盧 卡斯在報告中下結論表示:「有充分的證據懷疑雷曼的 高層違反受托人職責,將雷曼暴露於承擔重大誤導性定 期報告的潛在責任中;公司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 所極其粗心大意,沒對這些定期報告加以質疑。」沃盧 卡斯表示,雷曼的幾位前高管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可能 會面臨訴訟。
「實質上有問題,但從形式上講沒問題」,吳毓武 這樣認為,理由為「回購 105」是以交易為基礎,而且 是非關聯方間的公平交易,並且符合會計期間界定。
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,只要賣出回購交易滿足 F AS 第 9 條中的有關規定,即可當作銷售核算,否則當 作擔保借款核算。吳毓武認為:「或許這就是由倫敦的 律師事務所出具允許交易的法律意見原因所在,如果雷 曼有心,『回購 105』 交易滿足第 9 條不會有問題。 」
值得一提的是,雷曼從 2001 年開始使用「回購 1 05」時,當時在美國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給雷曼開出允 許其以真實銷售來核算「回購 105」業務的法律意見書 ;後來雷曼只能找了位於倫敦的年利達律師事務所 (Li nklaters) 為雷曼在英國的分支開具了上述法律意見書 ,依照的是英國法律。
此後,雷曼位於美國的分支要做「回購 105」交易 ,只需先將要交易的證券資產轉讓給雷曼於英國的分支 ,再由後者完成「回購 105」交易。
但實際上,調查顯示,這也大幅增加了雷曼的融資 成本,因為「離岸的回購操作比美國本土的操作成本更 高」。
雷曼的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日子並不好 過。安永剛於 2009 年支付「巨額賠款」從雅佳控股 ( Akai Holdings) 的案子中抽身,現在又有可能陷入雷 曼的泥潭。
沃盧卡斯表示:「無論是在對舉報人指控雷曼使用 『回購 105』的調查中,還是在雷曼財務報表的審計與 審查方面,都有理由認為安永未能達到專業標準。」
調查報告指出,安永的審計師「沒有對未披露的 5 00 億美元臨時性表外交易采取任何行動提出質疑或異 議
問題之一出在一個「告密者」馬修‧李 (Matthew Lee) 身上。 2008 年第 2 季末,馬修對總額高達 500 億美元的「回購 105」 操作產生懷疑,調查顯示,他 曾經向安永合夥人 William Schlich 和 Hillary Hans en 報告過,但安永在隨後與雷曼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 計人的多次會議中,從未提及這一問題。
對此,安永的回應則是:「雷曼的破產發生於 200 8 年 9 月,是金融市場中一系列不可預見的不利因素 所致。安永對雷曼的最後一次審計是截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的 2007 財年。安永的審計意見指出,雷曼的 2007 財年的財務報表公允且任合通用會計準則 GAAP 。」
吳毓武認為:「只要律師事務所出了意見書,會計 師事務所就沒有責任;但對於這樣大額的交易,審計師 有義務察看管理層做此交易的目的,如果發現有疑問, 就有必要提醒投資者。」
上述投資銀行人士則表示,現在還不能確定安永是 否會陷入麻煩,因為雖然雷曼使用「回購 105」遠比其 同行激進,但也還沒有正式的控訴說雷曼違反規定。
問題的另一關鍵在於,雷曼的「回購 105」交易是 否需要披露。吳毓武表示,他查遍美國會計準則、審計 準則或相關法律中的披露要求,都沒有有關回購披露的 具體規定。
他續指「有趣的是,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(FA SB) 似乎於 2007 年中也體會到了麻煩」。 2007 年 6 月, FASB 曾就修改回購融資協議的核算方法進行過 公眾咨詢。到 2008 年 2 月, FASB 發布了 FAS 140- 3 對轉讓金融資產和回購金融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進行 規定,並於 2008 年 11 月 15 日開始實施。但還是沒 有解決問題,也沒有新的有關披露方面的要求。
另外,報告還指出,競爭對手摩根大通 (JPMorgan Chase) 、花旗集團 (Citigroup) 等採取的措施,以 及最後幾日公司流動性的不足,可能加快了雷曼的崩潰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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